一、地政工作就是我的事業,我願為維護它的基本尊嚴與威信而努力。
二、為民服務是我的天職,我願本著信實的原則,以真誠親切的態度,主動負責的精神,提供迅速、確實的服務。
三、民眾的問題,就是我的問題,我願積極為民眾解決,不因服務對象之不同而有所差異。
四、專精的知能是我贏取民眾信服的基礎,我願不斷自我充實與創新,以提昇服務品質。
五、尊重對方意見是我解決問題的方法,我願不斷的溝通、協調疏解民怨,促進和諧。
六、廉潔公正是我的本分,我願信守法令規定,維護地政人員良好形象。
一、服務人員執行公務時應佩掛服務證。
二、隨時注意來訪人員,主動地請問其來意,立即予以服務。
三、切忌以貌取人,對任何來訪者,均以禮相待,不可因其穿著或身分而有不同之區別待遇。
四、對來訪人員應避免讓其久等,如因特殊情況稍候時應客氣的相告,使其諒解,或另約定時間洽談,以免使其久候。
五、與來賓面談時,應注意聽取其主張,不要忽略或遺漏,談話過程中應保持輕鬆有禮的態度,不可有傲慢輕侮的舉動。
六、應設身處地的為來訪人員著想,不要凡是即以「依法不合」「依規定不可」等寥寥數語即予回絕,應將有關的法令、手續詳細說明,使其能夠了解。
七、建立互為代理的良好習慣,以免因出差、休假、請假、公出等情況,使洽公民眾落空,而發生困擾。
八、遇有無法解決的問題應即請示直屬長官謀求解決,不可遇事推託,敷衍塞責。
一、電話鈴聲響時,立即放下工作,接聽電話,拿起聽筒先報告台南縣玉井地政事務所您好,並即懇切的詢問對方有什麼事需要服務。
二、明瞭對方要求事項後,應詳為解答,如非本身辦理業務而無法答覆者「請稍等,請主辦人員或主管人員給您說明回答」。
三、如所請事項不能即時答覆者,應說明原因,並請對方留下單位、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待查明後迅速以電話答覆,對方如無電話者,再用書面函覆,以求便民。
四、接聽電話時服務人員應專心傾聽對方談話使對方覺得被重視,必要時用筆記錄談話內容並頌讀一遍求其正確。
五、電話中答覆內容必簡明扼要,不快不慢始終保持謙和有禮的態度,語調力求清晰明確。
六、對方需服務人員代為尋人時應迅速尋叫,如指名之人當時不在現場,應婉轉說明原委,並請其留下電話號碼及姓名住址以便轉達。
七、對方撥錯電話時應溫和謙躬有禮相告「對不起,您撥錯了。」切不可突然無聲地掛斷電話或有不耐煩的口氣,出言無理。
八、通完電話服務人員勿忘說:「謝謝」「不用客氣」「再見」等語,並先讓對方掛斷電話,然後再將聽筒慢慢放下,避免對方聽出不禮貌聲音。
一、行政院為督促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各機關提出之具體陳情。
三、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第二項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四、人民陳情得以言詞為之,各機關應指派人員專責辦理,聆聽陳訴後,收受有關資料並製作紀錄,載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號碼、聯絡住址及電話等,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各機關得利用公共設施設置協談室或其他指定地點,聆聽陳訴或解簽民眾施政問題。
五、各機關對人民陳情案件,應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處理。
六、人民陳情案件由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受理;非屬收受機關權責者,應逕移主管機關處理並函知陳情人。涉及二以上機關權責時,收受機關應主動協調有關機關處理;遇有爭議,由其同之上級機關處理。
七、人民之陳情符合訴願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之。」之規定者,受理關應依上開規定予以適當處理。
八、各機關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處理中之文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形以公文、電子公文或其他方式答復。
九、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視案情需要,約請陳情人面談、舉行聽證或派員實地調查處理。
十、各機關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並副知有關機關。
十一、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區分、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十二、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程序之事項提出陳情時,收文機關應告知陳情人,或逕移送主管機關並副知陳情人。
十三、人民陳情案件經主管機關處理後,陳情人如有不同意見再向其上級機關陳情時,該上級機關應視案情內容,依權責逕予處理,或指示處理原則後函轉原機關處理。
十四、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及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四)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前項第二款一再向原受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情而交辦者,受理機關得僅函知陳情人,並副知交辦機關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
十五、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一)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十六、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卷,應以「案」為單元建立檔案,並定期將陳情案件數量及涉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等,加以檢討分析,提出改進建議,供機關首長及有關單位參採。
十七、各主管機關應定期瞭解各該所屬機關陳情案件處理績效,並彙總所屬機關陳情案件統計資料及作業情形,綜合檢討分析,研提改進建議,分送所屬機關參考改進。
十八、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
十九、各機關對於處理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對於違反本要點各點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依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一、台南市玉井地政事務所為加強本所辦理人民申請案件,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機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須以「案」為單元,不得分段銷號處理或存查再以創稿辦理。
(二)表件不全時,應即詳註明所需文件,一次通知申請人補送(正)。
三、人民申請案件按其性質分類編目,明確訂定處理期限並定期檢討。
四、人民申請案件項目及處理期限表所列時限標準,係由隨到隨辦起至最遲處理期限止,其最遲期限作為研考單位公文時效管制稽催之依據。
五、期限計算規定如下:
(一)以「依限辦結」與「逾限辦結」為計算基準。
(二)期限起算日除應於當日辦出者外,一律以收件之次日起算,並扣除星期例假及國定假日,如因申請人所送表件不全,填寫錯誤等原因,須退回補正或適用法令疑義層請核釋者,其等待補正核釋期間得予扣除。
(三)在規定處理期限內辦出者列為「逾限辦結」。
(四) 規定處理期限辦結者列為「逾限辦結」。
六、各層(級)經辦人員逾期積壓責任之議處,得比照「台南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時限
逾限懲處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七、承辦申請案件,經數次復簽擬時,該紀錄均應保持完整附卷以資查考。
八、無故積壓而影響業務或發生不當後果者,應加重議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法辦。
九、對於非屬本身承辦必須改分、移、退文件,應於八小時內儘速送出。
一、協助人民辦理土地測量登記申請事項。
二、協助人民填寫土地測量登記申請書表。
三、解答有關土地登記測量法令疑義。
四、協助辦理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地價冊謄本、建物平面圖謄本及地籍圖閱覽申請手續。
五、協助以郵電申請發給土地登記及地籍圖謄本申請手續。
六、代為查告土地測量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情形。
七、解答有關土地申報現值事項。
八、代為換算公制土地面積事項。
九、其他有關地政業務之服務。
十、免費供應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地價冊謄本申請書、土地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書、地目變更申請書等。
十一、服務台服務電話(06)5742049。
一、為加強本所服務台功能,擴大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服務台服務項目如下:
(一)供應各類申請書表。
(二)指導辦理土地登記、測量、地目變更等申請事項。
(三)代為換算土地建物面積。
(四)代無書寫能力者填寫各項地籍等謄本或閱覽申請書。
(五)代為查告申請案件辦理情形。
(六)解答有關地政業務疑義。
(七)免費供應文具及茶水。
三、服務台人員由本所主任遴選熟悉地政法令、服務熱誠、字跡端正人員一名擔任,並視業務繁忙情形,加派人員協助。
四、本所設置民眾填寫書表處及休息場所。
五、服務台設置專線電話,隨時接受查詢及解答疑難。
六、本所於適當處所應顯示土地、建物登記、測量及地目變更案件處理程序流程表解。
七、服務台應備齊各種登記申請須知及申請書填寫範例。
八、本所適於當處所備齊有關地政法令規章及有關應用書表。
九、本所主任或主辦課長對服務台人員服務情形,應經常注意查察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