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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規範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陸資公司),始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內政部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許可辦法),以作為審核之准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一、大陸地區人民。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
二、經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

申請取得不動產應附文件: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審核: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影本)。
2、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須經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證明文件。
3、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