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非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所稱之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其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依該條本文規定,免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