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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登記列冊-宣導

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同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本處為使民眾注意自身之權益,避免因逾期申請繼承登記被處罰鍰或遺產被列冊管理或被公開標售,故編印本問答資料,供民眾了解遭遇繼承事件時應注意之規定。
1.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多久沒辦理繼承登記,才會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又被列冊管理是不是需要繳交費用?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以前土地法規定,被政府代管的不動產,是要繳交代管費的,但是土地法第73條之1於民國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後,由原來「代管」修正為「列冊管理」,而且不再收取列冊管理費用。又本縣的不動產在土地法修法前已經被代管者,已執行代管之期間併入列冊管理期間計算,而且到現在還沒有辦理繼承登記者,也不用再繳交代管費用。
2.已經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如果一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的話,會怎麼樣?
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滿15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則移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儲存於專戶,繼承人得依法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3.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會事先通知繼承人或公告週知嗎?公告期限為何?
地政機關依據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彙送之全國遺產稅稅籍資料勾稽產出逾繼承原因發生1年之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歸戶資料,於每年12月底前送土地建物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或地政機關基於管理地籍、規定地價、補償地價等作業所發現或人民提供之土地權利人死亡資料,檢附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列冊管理單函請戶政事務所,查明死亡日期、申請死亡登記之申請人及繼承人,地政事務所依上述資料,於每年4月1日辦理公告並通知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未聲請者,則予列冊管理。
4.是不是只要繳清遺產稅,就不會被列冊管理?
不是的。縱使已經繳清遺產稅,如果沒有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的話,一經查獲,還是會被列冊管理。
5.關於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列冊管理之依據為何?
有關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列冊管理係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之規定辦理。
6.繼承人在法定期間內已申報遺產稅,因國稅局遲未核定遺產稅,致地政事務所依稅捐稽徵機關函送之資料通知催辦繼承登記以及要列冊管理,請問該怎麼辦?
類此情形繼承人可檢附已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的證明文件,並以書面敘明因不可歸責於繼承人之事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暫緩列冊管理。
7.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有無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要到哪裡查?
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於每年4月1日公告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請繼承人依限聲請登記時,除通知繼承人外,公告期間都會將該年度之資料上網,所以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都可以上本縣各地政事務所網站查詢。又在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佈告欄、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及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村、里辦公處佈告欄皆可查看該公告內容。至於非公告期間或非當年度之資料,可直接申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參閱。
8.已經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還可以辦理繼承登記嗎?
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在列冊管理15年期間內仍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
9.辦理繼承登記要附哪些證件?要到哪裡辦?可以郵寄申請嗎?或是一定要找地政士(代書)辦理?
1.辦理繼承登記應檢附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繼承系統表
 (4)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5)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
 (6)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7)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不動產所 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辦。
2.上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書表,可向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服務台免費索取,或上本處及本縣各地政事務所網站下載。本縣各地政事務所並印製繼承登記申請須知供民眾免費索取,至於申報遺產稅部分,則須至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
3.申請繼承登記應檢具1.所列之文件,親自或委託他人到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受理以郵寄方式申請。
4.地政士法已於90年10月24日公布並於91年4月24日起施行,以前所稱的「代書」,現在已改稱為「地政士」,但是必須要領有開業執照而且有加入地政士公會的地政士才可以執業,所以,如果因無法親自辦理繼承登記而需委託地政士辦理的話,一定要找有開業執照且有加入公會的地政士。
10.被繼承人生前所遺未辦理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是不是也會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房屋如果沒有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或依法不得辦理登記的違章建築,由於地政機關無該項資料,因此無從列冊管理。
11.如果繼承人因遺產分配始終無法達成協議或被繼承人之權狀尋覓不著或其他原因無法檢附,致擔憂該遺產可能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有無解決辦法?
如果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一直無法達協議或無法檢附被繼承人權狀,致遲未聲請繼承登記,擔憂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或將來辦理繼承登記時需繳罰鍰,可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部分繼承人檢附辦理繼承登記應備文件及切結無法檢附所有權狀之事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待達成協議後,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辦遺產分割事宜。
12.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列冊管理之期限多長?何時會移請國有財產局標售?其目的為何?
1.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5年者,於標售後以5年為限。」
2.其立法意旨乃是為督促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強化土地登記之絕對效力,以保障繼承人法定取得之權益,執行列冊管理,移送國有財產局標售只是一種手段,係基於維護土地資源使地籍資料完整並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及有關土地政策之推展。
13.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經移送國有財產局標售所得價款之處理方式為何?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