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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人可否在中華民國購置透天型態之不動產?

查內政部95年12月8日台內地字第0950178966號函釋:「……(一)基於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之立法精神,原則不允許新加坡人取得我國土地,惟考量兩國國情不同,及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准許新加坡人民取得我國區分所有建物之任何一層作為住宅或商業使用,並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准其取得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故基於土地法第18條之平等互惠原則,新加坡人僅得於我國取得區分所有建物任何一層之建物及其基地之應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