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祭祀公業條例第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自該條例施行之日(97.7.1)起1年內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並造冊,送公所公告90日,並通知尚未申報之祭祀公業,應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辦理申報。又祭祀公業土地清查處理原則第5點規定,登記機關以電腦搜尋,並以人工查調相關文件,逐筆清查祭祀公業土地權利,並依該原則分類,登錄於清查表(同地籍清理清查辦法之附表二),函送鄉(鎮、市、區)公所,並由該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公告及通知尚未申辦之祭祀公業,應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辦理申報(本部97.10.6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852號函參照),該清查表包括向有關機關查對權利人及利害關係人之資料。準此,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