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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清理土地之權利種類,日據時期登記簿、總申報書登載為「質權」,重測前舊簿、電子處理前人工登記簿登載為「根質權」,實施地政電腦化時轉載為「抵押權」,應如何辦理更正?

本案所稱「質權」依行政院40年台40內字第1193號代電、本部76年6月10日台(76)內地字第511293號函示,得由權利人申請登記為臨時典權;準此,於登記完畢,倘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則依土地法第69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並列為地籍清理清查辦法第3條第5款規定之38年12月底以前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之清查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