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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地價」和「重新規定地價」有什麼不同,它有什麼作用?

規定地價是指政府實施平均地權第一次規定的地價,重新規定地價是指規定地價以後再次舉辦之規定地價。現行法律規定,規定地價以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可以延長重新規定地價的期間。另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以作為課征地價稅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