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 費 項 目 | 收 費 標 準 | 收 費 說 明 | 備 註 |
土地總登記 |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徵 |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 備註: 1. 登記規費不滿一元 者不予計徵。 2. 就共同擔保增加部份 設定登記者免納登費。 3. 抵押權次序讓與登記 免納記費。 4.罰鍰: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訂立契約後一個月內申請登記,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死亡日)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得處登記費一倍之罰緩,最高不得逾20倍。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依使用執照上所列工程造價之總價千分之二計徵。 |
權利變更登記 |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
他項權利設定、移轉登記 |
標示變更登記 | 免費 |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但因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之變更或依權責逕為變更而申請登記,致需繕發新狀者,免收取書狀費。 |
書狀補給登記 |
書狀換給登記 |
他項權利內容 | 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外其餘免費。 |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
更名登記 | 免費 |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
住所變更登記 | 無書狀 |
塗銷登記 |
預告登記 |
更正登記 |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
門牌整編登記 |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