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登記規費一覽表

土地總登記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徵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備註:

1. 登記規費不滿一元
者不予計徵。

2. 就共同擔保增加部份
設定登記者免納登費。

3. 抵押權次序讓與登記
免納記費。

4.罰鍰: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訂立契約後一個月內申請登記,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死亡日)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得處登記費一倍之罰緩,最高不得逾20倍。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依使用執照上所列工程造價之總價千分之二計徵。

權利變更登記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他項權利設定、移轉登記

標示變更登記

免費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但因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之變更或依權責逕為變更而申請登記,致需繕發新狀者,免收取書狀費。

書狀補給登記

書狀換給登記

他項權利內容

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外其餘免費。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更名登記

免費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住所變更登記

無書狀

塗銷登記

預告登記

更正登記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門牌整編登記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