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台(八六)人政企字第一八0二六四號函訂「推動全
國行政單一窗口化運動方案」暨「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單一窗口化實施計畫」。
二、內政部九十年七月三日台(九十)內地字第九0七三二八九號函送「研商推動地政業務
單一窗口作業改進事宜會議紀錄」。
貳、目的:
提昇行政效率、加強為民服務,簡化作業手續,縮短民眾申辦簡易登記案件之處理期限,以落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之簡政便民目標。
參、單一窗口實施項目:
一、簡易登記案件之申請:
〈一〉受理登記之種類及處理期限:
1.抵押權塗銷登記。
2. 地址變更登記。
3.姓名變更登記。
4.建物門牌變更登記(限於門牌整編者)。
5.書狀換給登記。
6.更正登記(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統一編號、地址門牌錯誤,經戶政機
關更正有案件者)。
前列各項登記申請案件處理期限除抵押權塗銷登記為二小時外,餘為一小時,但每案逾五筆(棟)者,得酌予延長處理期限。
〈二〉程序:
1.服務人員主動詢問申請人洽公事由後,如符合本要點有關簡易登記案件種類,經
檢視證件齊全或指導補正有關登記申請書件後分案,並告知申請人受理窗口。
2.受理窗口承辦人員應核對當事人身份證件,並於申請書左下角加蓋「簡易登記案
件」戳章後辦理收件、計繳規費、審查等作業,經核定准予登記共簽章後,逕送
登校人員辦理登簿(錄)及校對作業。
3.登記完畢後,由受理窗口承辦人員主動通知申請人領件。
二、各項謄本之申請:
〈一〉受理種類及處理時限:
1.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2.地籍圖及建物平面圖謄本。
3.地價謄本。
前列各項謄本應隨到辦,但每案逾十筆(棟)者,得酌予延長處理時限。
〈二〉作業程序:由服務人員主動引導申請人至受理謄本單一窗口辦理,辦竣後由受理
承辦人員通知申請人繳費、領件。
三、一般登記案件之申請:
(一)受理登記之種類:各類登記案件。
(二)作業程序:由服務人員主動引導申請人至受理登記案件窗口辦理收件、計費、開單、
收費及發給案件收據,並告知領件、發狀櫃台號碼。
四、測量案件之申請:
(一)受理測量之種類:土地複丈、建物測量及地目變更等。
(二)作業程序:由服務人員主動引導申請人至受理測量案件窗口辦理收件、計費、開單、
收費及發給案件收據。申請人完成收件手續時,應同時通知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