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您有不動產糾紛嗎?歡迎利用臺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 類別:政令宣導
  • 上版日期:113-04-09 上午 12:00:00

  • 申請調處案件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或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提出:
    (一)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文件。
    (二)分割方案之擬分割示意圖或分配圖說。
    (三)共有人明細表及戶籍資料,如部分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其合法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相關戶籍資料。
    (四)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但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五)都市計畫內之土地應檢具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土地如為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檢具主管建築機關解除套繪管制之證明文件。
    (七)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之土地上如有合法建物,應檢附法定空地證明、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影本。
    (八)土地上如有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建物,應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三項文件之一。
    (九)其他經本府視個案需要指定補充或替代之文件。


    申請調處案件涉及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不動產者,除依前項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該不動產為遺產之全部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申請人之切結書,或於申請書記明「本案之不動產標的○○○係為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無誤,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一切法律責任」字樣。
    (二)該不動產為遺產之部分者,應檢具全體繼承人同意申請調處之同意書。                                     
                           


    臺南市玉井地政事務所關心您!!


  •